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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少年家庭扶助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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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少年保護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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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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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創傷復原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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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愛包圍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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助學希望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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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資捐贈
法源依據:
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: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,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,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;必要時,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。第三項規定:處遇計畫之實施,兒童及少年本人、父母、監護人、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。
(1) 服務對象:為嘉義縣市政府已經開案之兒童少年保護個案,轉介至本中心進行家庭處遇服務。
(2) 服務目標:
❶建立家庭社會資源網絡,滿足兒童少年基本生理及心理需求。
❷解決家庭危機事件,減少及消除兒童少年遭受不當照顧或受虐情事。
❸提供安全計畫,提升兒童少年自我保護能力及建構網絡資源。
❹維護兒童、少年權益,減少及預防兒童少年虐待事件的發生,使其能有安全、正常、健康之生活。
❺提供親職教育課程及輔導,提升主要照顧者運用相關社會資源的能力及親職技巧,以減少或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疏忽,進而重建家庭功能,改善親子關係。
❻增進兒童少年照顧者、學校、社區鄰里民眾兒童保護意識。
(3) 服務內涵:
❶個案服務:家庭訪視、電話訪談及諮詢、機構會談。
❷提供家長及兒童少年心理輔導及治療。
❸辦理家長及兒童少年成長團體。
❹辦理親子活動。
❺辦理家長親職教育團體。
❻家庭經濟扶助及福利服務。
❼課業輔導及育樂活動。
❽社會資源連結與轉介。
❾家庭家務及育兒指導服務。
❿臨時托育及喘息服務。
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: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,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,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;必要時,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。第三項規定:處遇計畫之實施,兒童及少年本人、父母、監護人、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。
(1) 服務對象:為嘉義縣市政府已經開案之兒童少年保護個案,轉介至本中心進行家庭處遇服務。
(2) 服務目標:
❶建立家庭社會資源網絡,滿足兒童少年基本生理及心理需求。
❷解決家庭危機事件,減少及消除兒童少年遭受不當照顧或受虐情事。
❸提供安全計畫,提升兒童少年自我保護能力及建構網絡資源。
❹維護兒童、少年權益,減少及預防兒童少年虐待事件的發生,使其能有安全、正常、健康之生活。
❺提供親職教育課程及輔導,提升主要照顧者運用相關社會資源的能力及親職技巧,以減少或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疏忽,進而重建家庭功能,改善親子關係。
❻增進兒童少年照顧者、學校、社區鄰里民眾兒童保護意識。
(3) 服務內涵:
❶個案服務:家庭訪視、電話訪談及諮詢、機構會談。
❷提供家長及兒童少年心理輔導及治療。
❸辦理家長及兒童少年成長團體。
❹辦理親子活動。
❺辦理家長親職教育團體。
❻家庭經濟扶助及福利服務。
❼課業輔導及育樂活動。
❽社會資源連結與轉介。
❾家庭家務及育兒指導服務。
❿臨時托育及喘息服務。